法規名稱: | 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
四、專業再保險業依本辦法第七條計算可沖減或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
金金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得就提存於負債項下之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如該負債項下之危險變動特別準
備金不足沖減或收回時,其不足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
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
公積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