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重整或破產之追償標準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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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
四、為提供要保人充分了解該重整或破產機構之相關處理資訊,各會員公
司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該重整或破產機構聲請重整或破產對要保人權益之影響及其他重
要資訊製作問答集(Q&A ),並以公告、書面、公司網站或其他適
當方式提供要保人參考。若有一家以上會員公司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連結至該重整或破產機構所發行之結構型債券者,必要時由壽險公
會邀集各相關會員公司及該重整或破產機構代表共同討論擬定問答
集內容,供各會員公司參考。
(二)設立專線電話提供要保人諮詢相關問題,並由專人負責接聽答覆。
(三)若已協助要保人進行追償者,應適時將追償進度透過書面、公司網
站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揭露或公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