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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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
四、揭露內容變動之通知
有關告知內容如有變動應通知要保人:
(一)變動之認定:如修正保險契約約定涉及連結標的變動、通路報酬變
動、保險業適用之費率級距變動、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年度
贊助費用或其他報酬逾揭露門檻,致保險業就個別投資標的收受之
通路報酬變動者,應通知要保人。
(二)通知時點:變動後三個月內應通知要保人。
(三)通知方式:得採公開網頁、電子郵件、簡訊、專函、對帳單等文件
或其他要保人同意之方式為之,如以公開網頁方式為之,並應於通
路報酬揭露文件中加註保險公司網站查詢路徑。
(四)通知對象:以通知時持有該保單之要保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