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重大災損通報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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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
四、本系統應通報事項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保戶傷亡通報
本系統啟動後,各會員公司應立即就所承保之傷亡保戶保件,按基
本資料、狀態、險種、保額、預估理賠金額及人數,逐一填載後彙
報本會。
(二)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災損通報
本系統啟動後,各會員公司應立即針對受災地區之總分支機構辦理
清查,就是否發生財物損失或須暫時停止營業或提供服務或有危及
其正常營運之情況予以通報。
各會員公司依前項規定項目填報之內容,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彙報本會
,俾彙整後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