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審查委託外部提供醫務專業意見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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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
第 4 條
各會員辦理本業務,應與受委託人簽訂書面文件及取得受委託人之書面同
意,書面文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務專業意見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二、受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保密事項。
三、出具之醫務專業意見日後如將使用於訴訟或其他爭議處理程序,或使
受委託人將參與訴訟或其他爭議處理程序時,委託人應負通知義務。
但已於本書面文件載明者不在此限。
四、委託人如有違反約定時致受委託人受損害之賠償責任事項。
五、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