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審查委託外部提供醫務專業意見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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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會員辦理理賠
審查委託外部醫師提供醫務專業意見作業(以下簡稱本業務),以保障受
委託醫師之合理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各會員辦理本業務,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個人資料保
護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本自律規範所稱受委託人,係指各會員基於訴訟、調解或其他爭議處理程
序之需要,委託為其提供與保險金給付有關之醫務專業意見,並具名出具
正式報告或意見之外部醫師。
各會員辦理本業務,應與受委託人簽訂書面文件及取得受委託人之書面同
意,書面文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務專業意見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二、受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保密事項。
三、出具之醫務專業意見日後如將使用於訴訟或其他爭議處理程序,或使
受委託人將參與訴訟或其他爭議處理程序時,委託人應負通知義務。
但已於本書面文件載明者不在此限。
四、委託人如有違反約定時致受委託人受損害之賠償責任事項。
五、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權利義務事項。
各會員對於因辦理本業務所取得與受委託人有關之個人資料,應依法保守
秘密,不得無故洩露。
各會員如以複委託方式辦理本業務,應要求受託之機構或個人共同遵守本
自律規範之規定,並納入委託契約。
各會員應將本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並依據保險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各會員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法負民刑事責任外
,得經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予以糾正,或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
萬元以下之罰款,並陳報主管機關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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