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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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4 條
(保險金給付)
本批註條款提供下列指定保險金年金給付,要保人應於批註時在下列各款
中擇一,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保證期間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
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
,本公司應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計算至保證期間屆
滿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
力即行終止。
二、保證金額
本公司自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人
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身故時其累積已領取
之年金金額總額尚未超過保證金額時,本公司就其差額一次給付予其
法定繼承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分
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