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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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
四、考核結果之處理
(一)邀集保險業舉辦內部稽核座談會,宣達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為優良或有特殊稽核工作優良事蹟者,除適時予以表揚、
請其分享經驗外,並得另請保險公司對內部稽核單位有功人員予以
獎勵。
(三)考核結果欠佳者,除約見董事長並請董事會督導改善外,並得作為
評估總稽核適任性之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調整檢查週期或金融監理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