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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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肆、電話行銷業務透過信用卡扣繳保險費者,其控管機制如下:
一、要保人與授權人同一人者:
(一)招攬過程之身分確認:
1.電話行銷人員應以電話錄音留存信用卡卡號、授權人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信用卡有效期限等資訊。
2.電話行銷人員複誦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供授權人再次確認,並
以電話錄音方式留存。
(二)再行確認之機制:
1.扣繳保費前之確認:
(1)、指派非銷售人員以電話回訪方式向授權人核對其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資訊是否正確。
(2)、向銀行驗證授權人身分證字號、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資
訊是否正確。經銀行驗證成功後,始向銀行請款,並寄發保
單。
2.倘執行「(二)1.扣繳保費前之確認」所列機制,授權人相關資
訊經確認有誤,則向授權人再次確認授權資訊。
3.本節適用「參、建立金融機構授權或扣款之檢核機制之一及二(
二)」。
二、要保人與授權人非屬同一人者:
(一)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 4 點第 1 款及第 2 款辦理電話行銷時,要保人與授權
人不同人者:電話行銷人員應取得授權人簽名之紙本信用卡付款授
權書之正本或影本,除「壹、要求授權人留存簽章樣式」所稱確認
要保人簽名無須適用外,其餘適用「壹、要求授權人留存簽章樣式
」、「貳、限定授權人關係並檢核」、「參、建立金融機構授權或
扣款之檢核機制之一及二(二)」及「肆一(二)1 及 2」之規定
。
(二)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 4 點第 3 款辦理電話行銷時,要保人與授權人不同人者
:電話行銷人員應取得授權人簽名之紙本信用卡付款授權書之正本
或影本,並適用「壹、要求授權人留存簽章樣式」、「貳、限定授
權人關係並檢核」、「參、建立金融機構授權或扣款之檢核機制之
一及二(二)」及「肆一(二)1 及 2」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