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提供銷售通路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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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
第 4 條
違反本自律規範之處理程序
各會員違反本自律規範者,經查核屬實且違反情節較輕者,得先予書面糾
正,並限七日內改善;如情節重大者,提報本會理監事會,處以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內報
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提供銷售通路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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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