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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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基於公平待客原則,身心障礙客戶購買保險相關商品享有與其他人
平等之權利,不能有不公平對待、歧視或以身心障礙為由而拒.提
供該等商品之情形。
(二)協助身心障礙客戶投保前除應遵守上開規定外,並詳閱本規定之簡
報檔(範例如附件 2)。
(三)保險業應將上開招攬作業程序及招攬各險種之應注意事項納入法令
遵循課程之教育訓練,以利提升業務員對身心障礙客戶之理解及公
平對待。
(四)為維護身心障礙客戶權益,保險業應提供身心障礙消費者溝通、諮
詢及申訴之服務管道如:客服專線、信箱及意見表,以保障其表達
意見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