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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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
四、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機制包括下列項目:
(一)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應確保公司於制定風險胃納、策略及
營運計畫時,將所辨認之氣候相關風險納入考量,並持續監督氣候
相關風險之管理與揭露。
(二)得設立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委員會,並明確劃分董(理)事會或
隸屬董(理)事會之委員會與高階管理階層之職責:
1.董(理)事會或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委員會:
(1)董(理)事會對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負有最終責任。
(2)核定及監督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架構及政策。
(3)確認氣候相關風險納入風險胃納之質化或量化指標。
(4)確保董(理)事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有適切之了解,並定期
審視高階管理階層的執行情形,同時確保高階管理階層已接受
足夠之訓練。
2.高階管理階層:
(1)訂定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架構及政策。
(2)確認氣候相關風險管理架構及政策實行之有效性。
(3)建立氣候相關風險之內部管理流程。
(4)確保就所辨認之氣候相關風險採行必要措施。
(5)配置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人員,並給予必要之訓練。
(6)定期向董(理)事會或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委員會報告氣候
相關風險之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