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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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
一、為強化保險業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管理與揭露,特訂定本指引。
二、保險業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管理與機會機制
,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將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管理情形納入永續報告書或置於公司網站。
三、保險業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及機制,定期審視並確保公司依本指引之
規定辦理。
四、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機制包括下列項目:
(一)董(理)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應確保公司於制定風險胃納、策略及
營運計畫時,將所辨認之氣候相關風險納入考量,並持續監督氣候
相關風險之管理與揭露。
(二)得設立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委員會,並明確劃分董(理)事會或
隸屬董(理)事會之委員會與高階管理階層之職責:
1.董(理)事會或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委員會:
(1)董(理)事會對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負有最終責任。
(2)核定及監督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架構及政策。
(3)確認氣候相關風險納入風險胃納之質化或量化指標。
(4)確保董(理)事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有適切之了解,並定期
審視高階管理階層的執行情形,同時確保高階管理階層已接受
足夠之訓練。
2.高階管理階層:
(1)訂定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架構及政策。
(2)確認氣候相關風險管理架構及政策實行之有效性。
(3)建立氣候相關風險之內部管理流程。
(4)確保就所辨認之氣候相關風險採行必要措施。
(5)配置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人員,並給予必要之訓練。
(6)定期向董(理)事會或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委員會報告氣候
相關風險之管理情形。
五、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策略包括下列項目:
(一)鑑別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對財務、業務、商品及投資等之財務影響
。
(二)依重大性標準將氣候相關風險排列優先順序。
(三)訂定年度經營目標及業務、商品與投資等策略時,將氣候相關風險
與機會之影響納入考量。
(四)依情境分析及壓力測試結果檢視及調整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政策。
六、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之風險管理機制包括下列項目:
(一)風險管理及監控:
1.訂定評估方法,以辨認具氣候相關風險之部門、交易對手及客戶
(包括現有及潛在之交易對手及客戶)並評估其影響性。
2.訂定氣候相關風險曝險之管理及持續監控機制。對具重大氣候相
關風險之部門、交易對手及客戶,得建立相關機制,以管理所辨
認之氣候相關風險,並鼓勵該交易對手及客戶採取必要措施以降
低其氣候相關風險。
3.針對公司鑑別之氣候風險依「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
」進行風險管理。
(二)情境分析及壓力測試:
1.具備質化或量化情境分析及壓力測試之能力,以評估氣候相關風
險的影響性。
2.設定具質化或量化風險指標之一般情境及嚴重情境,並得為策略
規劃及風險管理目的設定長期或短期情境。
(三)投資管理:
1.訂定適當程序以評估及管理投資標的所涉之氣候相關風險。就涉
及較高氣候相關風險之投資標的應有額外之審查機制。
2.定期評估投資標的所涉氣候相關風險之變動,以作為調整投資部
位之依據。
七、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之指標與目標包括下列項目:
(一)設定評估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之指標。
(二)設定氣候相關風險管理之目標。
(三)訂定氣候相關風險依重大性排序之判斷指標。
(四)考量將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納入績效衡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