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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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4 條
名詞定義
本自律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係指負責依各會員所分配關鍵職責並就有關業務或管
理活動具有決策權之人員。
二、總體責任:係指高階管理人員本身所負責之主要業務內容及對應須承
擔之責任,並對其所屬之責任具有決策權。各會員得依據實際業務及
管理活動內容進行調整。
三、責任地圖:係指記錄各會員管理與治理架構之整體樣貌,包含高階管
理人員權責分配及其各自之呈報對象,以確保各會員主要業務與管理
活動均確實分配予合適之高階管理人員。
四、責任聲明書:係指載明高階管理人員之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之業務範疇
與承擔責任文件,由各高階管理人員確認其權責範圍後簽署。
五、高階管理職能:係指需分配予董事長或高階管理人員之關鍵職責,透
過明確定義與劃分具體管理與業務類別,使上開人員可清楚瞭解自身
需負責之業務與所對應之權責,並以誠信及當責原則,對其於各會員
業務經營管理有關之行為負責。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