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結合銀行定存場景的保障型保險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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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應要求合作銀行辦理本業務執行時應包含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
一、要保人須登入合作銀行之網路銀行(網頁或 App),始能申辦本業務
。
二、要保人註冊合作銀行之網路投保會員,應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
義務事項」、「同意網路投保聲明書」及「○○銀行網路保險服務定
型化契約」等相關文件。
三、要保人開立定期存款帳戶及透過合作銀行向保險業網路投保保障型商
品,應同意電子存單約定條款、網路投保聲明書、商品條款、個人資
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保險資料使用同意書、保險費自動轉
帳付款約定條款等相關文件。
四、要保人授權合作銀行以定期存款帳戶之月配息撥入活期帳戶進行保險
費扣款。前段之授權方式係指以下列方式之一完成授權者:
(一)與合作銀行直連方式授權,並以一次性密碼(OTP) 、生物辨識、
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或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
)確認身分後完成授權。
(二)運用台灣票據交換所電子化授權系統(eDDA)完成授權。
五、合作銀行須於一站式之申辦頁面上明確標示定期存款商品和保險商品
之契約存續為各自獨立,如其中一項商品期滿、失效或解除契約,不
影響他項商品效力。
六、合作銀行須全面電話訪問後,始得將要保資料傳送至保險業。
保險業自合作銀行收受要保資料,應確保要保人符合承保資格,完成核保
並於首次保險費扣款後,保險契約始成立生效,保險業應寄發電子保單予
客戶。
如要保人不符承保資格或未成功扣款,保險業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
通知要保人保險契約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