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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第 42 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 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 中華郵政公司予以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