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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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數值,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
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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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