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43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
,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
業務四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
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
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
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予相當於保險業核保人員之資格,並實際協助處
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保險業核保人員資格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