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第 45 條
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 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