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四十六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預測公司整體至接軌日前未來各年度再
保後之 RBC 資本適足率、淨值比率,以及 ICS 資本適足
率等評估結果(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2-1),並出具適足
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其中各年底 RBC 資本適足率如有未
達 200%或淨值比率未達 3%之情事,則應提供達 RBC 資
本適足率 200%或淨值比率達 3%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