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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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四十六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下列四個步驟執行接軌二制度所須清償
            能力相關測試與評估(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3-1~3-4)
            ,並說明如何制定接軌二制度管理目標以及控管機制(含量
            化控管指標)。
        (一)步驟一:接軌 IFRS17 時對保留盈餘(或累積盈虧)之影
              響評估。
        (二)步驟二:接軌 IFRS17 時帳載業主權益之影響評估。
        (三)步驟三:接軌 ICS  時帳載業主權益之影響評估。
        (四)步驟四:提出接軌 ICS  自主管理方案。
            為利主管機關後續評估可行之過渡措施參考依據,接軌 ICS
            自主管理方案如須採用過渡措施,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
            整體由接軌日至過渡期間屆滿之未來各年度依規定採計一致
            性評估方式提出負債過渡措施(以準備金過渡措施進行試算
            )之評估結果,並提供所分析之不同經濟情境及量化評估結
            果,以及提出相關分析說明(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4-1)
            。
            接軌二制度之清償能力評估內容應提送簽署公司之資產負債
            管理委員會(如公司無該委員會則應以其他相當或以上層級
            專案小組或組織代替)討論後,由簽署公司於 112  年 7
            月 10 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