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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第 47 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員,係指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招攬之人員;所稱管 理,係指對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管理。 中華郵政公司所屬業務員非經辦理登記,領得登記證,不得從事郵政簡易 人壽保險招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