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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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47 條
保險業如有違反本作業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且違反情節較輕者,得
先予書面糾正;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各該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處以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
內報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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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