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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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五、健康保險告知事項之內容,不論採附加於人壽保險主契約或單獨以主
契約方式銷售,除得依前點人壽保險要保書之規定辦理外,如因配合
保險商品特性需要,需加列詢問內容時,得由保險人自訂,但所詢疾
病名稱應力求清楚,不得以概括方式列示(如呼吸系統疾病、其他不
知名之疾病或症狀等)。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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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