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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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備忘錄,指載述簽證精算人員從事下列工作之文
件:
(一)簽證精算人員所提專業推論及建議。
(二)簽證精算人員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
(三)簽證精算人員擬定精算意見書時之各項分析。
前項精算備忘錄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性說明:簽證精算人員就所發現之事實及建議提出說明。
(二)技術性資料:簽證精算人員應充分揭露之相關事項,該事項應足資
其他相同領域精算人員判讀。
(三)精算備忘錄細項:簽證精算人員所採用之各項假設、使用方法及分
析結果之詳細說明。
(四)簽證精算人員簽名及日期:
1.簽證精算人員簽名。
2.簽證精算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精算備忘錄之日期。
4.簽證精算人員備查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