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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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
五、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訂定
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外國保險業得由其
授權機構為之;修正時亦同。
前項所稱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之處理程序,應有稽核單位及法令遵循單
位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以下項目: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投資策略並記載資產配置、資產種類、策
略配置、交易商品及制定具體投資準則。
(二)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遴選、評估受託機
構及增加委託金額。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選任機構之標準;風險管理包含信用、市場
、匯兌、流動性、作業及法律風險;部位管理包含每日整體部位管
理參數回報;定期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投資策略
及承擔風險為容許承受之範圍;委託資產過度集中於部分受託機構
之風險評估;保險業資金運用法規異動傳達受託機構之機制等。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所委託機構代為資金管理之監督與控
制,並向董事會定期報告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