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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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5 條
(保險費不足額繳納或金額錯誤之處理)
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與要保人應繳金額不符,或要保人未足額繳納保險
費時,本公司逕依要保人檢附之該月保險費繳納清冊將要保人所繳金額扣
列為被保險人自願提繳之金額後,剩餘金額再按該清冊比例分配為要保人
實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各被保險人所繳保費之金額。
要保人對於前項有疑義時,應提出調整理由及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更正。本公司經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更正結算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