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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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第 5 條
法務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遵循下列準則:
一、遵守法令以及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二、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或其他妨礙主管機關保險商品審查之行為。
三、簽署保險契約法務類條款時,應詳實審查契約條款內容,用語宜使用
易於瞭解之文詞,俾使一般民眾能明瞭其內容。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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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