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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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
第 5 條
要保人申請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經要保人親
自簽署同意。
要保人申請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之變更時,壽險公司應同時製作變更前後
利益比較暨權益說明書(參考範例如附表一之一)供要保人參考。如為辦
理功能性契約轉換,壽險公司除應製作變更前後利益比較暨權益說明書(
參考範例如附表一之二)供要保人參考外,並應於變更時針對商品特性加
強揭露變更前後商品之差異(至少包含保障、解約及保單借款等項目),
並應提供變更後的商品條款及製作適合度評估確認書(參考範例如附表二
)、重要事項確認聲明書(參考範例如附表三)供要保人參考。
要保人如係終止原契約轉而投保他公司新契約時,壽險公司應分別於解約
申請書及人身保險契約重要事項告知書增列相關警語,以提醒要保人對其
權益之影響。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