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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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五、保險業應確保本商品之招攬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受有
完整教育訓練,且已具備本商品之專業知識。
保險業應至少每季抽查招攬人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
書及建議書等文書;如發現招攬人員有使用未經核可文書之情事,應
立即制止並為適當之處分,對客戶因此所受損害,亦應依法負連帶賠
償責任。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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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