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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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
五、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應事先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表所載內容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發行計畫及目的(債券之種類、擔保性質、發行期間、發行方式、
發行額度、發行幣別、發行利率、提前贖回及還本付息條件、特定
交易人身份、關係人交易情事等)。
(三)經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發行標的評等或保險公司最近一期長期信用
評等資料。
(四)簽證精算人員針對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對於改善財務結構或資本適
足性之分析評估。
(五)償還具資本性質債券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六)符合「公司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令規定之發行及募得
價款運用計畫。
(七)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截至申請年度上月底之稅後損益等相關財務資料。
(十)各次具資本性質債券之發行及執行情形(如有未執行完成者,應說
明正當理由)。
(十一)透過特定目的國外籌資事業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應檢附該事
業申請設立核准之證明文件及國外設立地之公司登記文件。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外幣債券,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另
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