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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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五、保險業印製之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應設定連續編號,並採取
其他適當控管方式,以利控管。
保險業如於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上增列相關警語或注意事項
等內容,不得有增加保戶責任、或將舉證責任、或其他不利益轉由保
戶承擔之情形。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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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