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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第 5 條
各公司應每半年評估資本適足程度,並針對資本適足評估結果,擬定相關 應變計畫,例如風險調整、籌資計劃、調整資本管理或風險管理之制度與 流程等項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