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保險風險測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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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
第 5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前條測試若有疑似限額再保險或可能不符合顯著保險風險
之再保險契約者,經由簽證精算人員參照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制定之「人
身保險業再保險實務處理準則-顯著保險風險測試」規範進行顯著保險風
險測試作業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至少考量下列項目:
(一)估計現金流量的假設。
(二)計算貼現利率的決定方法。
(三)風險分類。
簽證精算人員於辦理前項測試後,應依各該公司之內部處理程序規定,就
測試項目之結論出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