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風險移轉測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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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
配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五條
之實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會員公
司於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風險移轉測試作業時依循基準,特訂定本自律規
範。
各會員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風險移轉測試作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各會員公司對新簽訂及修訂之再保險契約應依「人身保險業再保險實務處
理準則」之測試流程圖進行顯著風險移轉測試。
各會員公司辦理前條再保險契約之顯著風險移轉測試作業,應訂立內部處
理程序,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測試再保險契約範圍。
(二)測試流程。
(三)負責單位與授權範圍。
(四)測試方法。
(五)顯著風險標準。
(六)再保險契約安排動機及目的。
(七)文件保存。
前項第五款顯著風險標準之門檻或臨界值應符合國際慣例之最低門檻水準
或合理商業實質原則。
第一項內部處理程序應報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各會員公司辦理前條測試若有疑似限額再保險或可能不符合顯著風險移轉
之再保險契約者,經由簽證精算人員參照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制定之「人
身保險業再保險實務處理準則」規範進行顯著風險移轉測試作業時,簽證
精算人員應至少考量下列項目:
(一)估計現金流量的假設。
(二)計算貼現利率的決定方法。
(三)風險分類。
簽證精算人員於辦理前項測試後,應依各該公司之內部處理程序規定,就
測試項目之結論出具證明。
各會員公司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且違反情節較輕者
,得先予書面糾正;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處以
新台幣 5 萬元以上,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
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風險移轉測試自律規範」問題集
問:本自律規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顯著風險標準之門檻或臨界值應符合
國際慣例之最低門檻水準或合理商業實質原則為何?
答: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附錄二第 22 段所述,「顯著保險風
險係指僅於任何保險事件發生時,始導致保險人支付重大之額外給付
,但不包括缺乏商業實質之情況(即交易之經濟影響甚小)。即使合
約所產生之或有現金流量之預期現值占所有剩餘合約現金流量預期現
值之比例很小,或保險事件係極度不可能發生,若重大額外給付係於
具商業實質之情況下支付,仍可能產生顯著保險風險」,據國際上於
個別 IFRS 4 全球與亞太區調查中資料,一般保險公司或再保公司之
顯著標準為 5% 或 10% 不等,保險公司得於符合相關程序或機制下
採用其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