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保險風險測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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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
配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五條
之實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會員公
司於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保險風險測試作業時依循基準,特訂定本自律規
範。
各會員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保險風險測試作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各會員公司對新簽訂及修訂之再保險契約應依「人身保險業再保險實務處
理準則-顯著保險風險測試」之測試流程圖進行顯著保險風險測試。
各會員公司辦理前條再保險契約之顯著保險風險測試作業,應訂立內部處
理程序,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測試再保險契約範圍。
(二)測試流程。
(三)負責單位與授權範圍。
(四)測試方法。
(五)顯著保險風險標準。
(六)再保險契約安排動機及目的。
(七)文件保存。
前項第五款顯著保險風險標準之門檻或臨界值應符合國際慣例之最低門檻
水準或合理商業實質原則。
第一項內部處理程序應報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各會員公司辦理前條測試若有疑似限額再保險或可能不符合顯著保險風險
之再保險契約者,經由簽證精算人員參照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制定之「人
身保險業再保險實務處理準則-顯著保險風險測試」規範進行顯著保險風
險測試作業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至少考量下列項目:
(一)估計現金流量的假設。
(二)計算貼現利率的決定方法。
(三)風險分類。
簽證精算人員於辦理前項測試後,應依各該公司之內部處理程序規定,就
測試項目之結論出具證明。
各會員公司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且違反情節較輕者
,得先予書面糾正;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處以
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保險風險測試自律規範」問題集
問:本自律規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顯著保險風險標準之門檻或臨界值應
符合國際慣例之最低門檻水準或合理商業實質原則為何?
答: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附錄 B 第 18 段所述,「於且僅於
保險事件在任何單一情境下可能導致發行人支付重大之額外金額時,
保險風險始為顯著,但不包括不具商業實質之情境(即對於交易之經
濟後果不具可辨識之影響)。若在具商業實質之任何情境下,保險事
件可能意謂應付重大額外金額,即使保險事件極不可能發生,或即使
或有現金流量之期望(即機率加權)現值對來自保險合約之剩餘現金
流量期望現值之占比很小,亦可能符合前一句所述之條件」,一般保
險公司或再保公司之顯著標準為 5%,亦可援引國際上被採用之其他
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