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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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第五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會計簿籍之設置原則
第一條 會計簿籍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可依壽險
業之實際需要酌量設置之。
第二條 依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而為紀錄者,稱為序時帳簿;依會計
事項所屬之會計科目而為紀錄者,稱為分類帳簿。
第三條 依會計科目設置之分類帳,稱為總分類帳;依各會計科目所
屬之子目設立之分類帳,稱為明細分類帳或明細分戶帳。
第四條 會計簿籍之設置,除便利會計事項之紀錄及查考外,應配合
編製各種報表之需要。
第五條 依第八章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以資料貯存媒體錄
存之會計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第二節 會計簿籍之種類
第六條 會計簿籍分為下列三類:
一、序時帳簿:
1.普通序時帳簿(即普通日記簿),編製總分類帳科目
日計表者,得以日計表代替之。
2.特種序時帳簿(如現金簿等):
對於發生次數頻繁之同類交易,得分別設置特種序時
帳簿予以記載,其他交易則記入普通序時帳簿。
二、分類帳簿:
1.總分類帳簿
2.明細分類帳簿
(一)普通明細分類帳簿
(二)特種明細分類帳簿
三、備查簿:
係補助分類帳之帳簿,視實際需要設置,以利會計事務
之處理及查考。
第七條 帳簿之格式,各壽險業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辦理,例如在帳簿
中加設專欄。採用日計表之業者,若認為仍有設立特種日記
簿之必要,亦得增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