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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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
第 5 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
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
式及限制。
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之保障。
五、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六、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
他應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