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
五、波動準備金之提存及沖抵方式:
(一)提存方式:當月有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時,應以該金額
乘以提存比率,提存波動準備金。
(二)沖抵方式:當月有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失時,應以該金額
乘以沖抵比率,沖抵波動準備金。
(三)沖抵下限:波動準備金每月期末餘額不得低於零。
(四)提存及沖抵比率:依第四點定之。
(五)提存及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五十者,應另依下列方式辦理傳統避險成
本之額外提存及沖抵:
1.當月一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之平均避險成本率低於歷史
平均避險成本率時,應以當月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乘以避險成本率
差額除以十二再乘以額外提存比率,提存波動準備金。
2.當月一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之平均避險成本率高於歷史
平均避險成本率時,應以當月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乘以避險成本率
差額除以十二再乘以額外沖抵比率,沖抵波動準備金。
3.避險成本之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