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重整或破產之追償標準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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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
五、各會員公司若於追償過程中與該重整或破產機構進行和解或償還方案
之協商時,應考量要保人之最大利益,必要時並宜徵詢其意見。
該重整或破產機構之破產處理程序完結或達成和解清償方案時,各會
員公司應將最終債權分配結果,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重整或破產之追償標準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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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