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申請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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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
五、申請機關(構)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應對本系統連結作業相關設備、地點、人員及取得之資料訂定安全
管理規定,防止資料不當使用。
(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妥善應用取得之資料。
(三)申請單位應確保其用以介接本系統之相關設備、系統及憑證使用環
境之安全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資通安全規範負相關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事由,致本系統使用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受有損害,應由申請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部
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