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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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五、本會審查試辦業務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無排他性,得由不同證券期貨業者同時或先後申請業務試辦。
(二)視試辦業務複雜程度,斟酌請申請業者先至本會簡報,或請相關單
位表示意見。
(三)證券期貨業者於試辦期間應注意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法
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試辦期滿後,檢具由
稽核單位會同資訊、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相關單位針對前開事項
執行妥適性之查核報告及整體試辦情形報本會備查。
(四)涉屬其他法令部分,請證券期貨業者應洽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如涉
及外匯業務部分,應另經中央銀行許可。
(五)依試辦業務之成果,配套研擬相關法規,或試辦同時函請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