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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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
五、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公司官方網站公告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條件及步驟、同意書下載,並以顯著文字提醒保戶於首家保險公
司申請「理賠聯盟鏈」服務,應於影像資料送件後將申請理賠文件於
十日內繳回首家保險公司等)。
本業務相關宣導文件應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並應充分向業務人員說
明作業流程與應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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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