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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控管措施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五、應用程式應留存相關人員登錄、檢視起訖時間、檢視人員姓名、要保 文件影像等相關資料軌跡,其保存期限不得低於契約期滿或保單撤銷 、解除、終止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