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控管措施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
一、業務員需簽署「同意以帳號、密碼取代要保文件上簽名」之文件,以
確認業務員該次及日後有以帳號、密碼取代要保文件上簽名之真意,
並應經由所屬公司依自訂之資格標準審核及同意授權為之,倘所屬公
司為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者,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
紀人公司應事先通知往來之保險公司。
要保文件係指:
(一)要保書。
(二)匯率風險說明書。
(三)保險公司因應核保所指定之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業務員使用之裝置(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行動裝置)應以下列方式進
行控管:
(一)業務員所屬公司應要求同一裝置僅限單一業務員使用,且業務員僅
能使用單一經公司授權使用之裝置,並應綁定該業務員帳號、密碼
或 IP,及設有臉部或指紋辨識之二道管控措施,業務員遺失或更
換裝置時應重新取得公司授權綁定該業務員帳號、密碼。
(二)若公司以綁定裝置方式控管者,業務員若有多人共用同一裝置之需
求,除前款控管措施外,該綁定之帳號、密碼應與該業務員登入查
詢個人薪資、個人業績或其他個人機敏資料一致。
(三)另以桌上型電腦辦理授信戶擔保品住宅火災保險代理續保作業時,
得透過使用裝置發送一次性密碼(下稱 OTP)至業務員手機或電子
郵件信箱作為第二道管控措施,取代第一款之臉部或指紋辨識方式
。該業務員於完成 OTP 驗證前,需先綁定裝置識別及 IP,如依
綁定紀錄判定裝置識別改變則不予登錄。其他 OTP 應限制條件如
下:
1.使用裝置取得 OTP 後,需於時限內完成輸入,逾時 OTP 一次
性密碼無效。
2.使用裝置發送 OTP 後,會紀錄 IP 位置,並與系統留存之綁定
紀錄比對,進行裝置識別之判定,如有不符,亦或是輸入 OTP
的裝置與要求發送 OTP 的裝置 IP 不同時,皆無法驗證成功,
且該次 OTP 一次性密碼無效。
3.登入後,使用裝置如閒置超時,需重新取得 OTP 一次性密碼進
行驗證。
三、公司應訂定業務員登入應用程式之帳號密碼管理規定,其使用管理及
安全規則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業務員於首次使用該帳號密碼,應立即變更密碼。
(二)限制密碼長度、重複字元或其它可加強密碼強度之規則。
(三)密碼應定期更新,逾期未更新者,暫停其應用程式存取權限。
(四)新帳號建立後未於期限內啟用或密碼輸入連續錯誤達一定次數,應
即鎖定該帳號。
(五)應設定逾時未使用自動登出之機制。
(六)禁止以他人之帳號、密碼登入,或將自己之帳號、密碼供他人使用
。
(七)登入應用程式應有提示違規使用非本人帳密登入者之畫面警語。
(八)業務員經查有冒用他人帳號、密碼之情事者,公司應取消該業務員
使用以帳號、密碼取代簽名之授權,不得再以帳號、密碼取代簽名
,並以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而依前
開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予以處分。
四、業務員上傳要保文件後,公司應通知業務員新契約案件已上傳成功。
五、應用程式應留存相關人員登錄、檢視起訖時間、檢視人員姓名、要保
文件影像等相關資料軌跡,其保存期限不得低於契約期滿或保單撤銷
、解除、終止後五年。
六、公司應將本控管措施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