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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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第五點 金融機構進行 FIDO 驗證,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應用
範圍,採用下列安全設計:
一、辦理申請指示類業務,應採用客戶所指定之設備及其生物特
徵進行 FIDO 驗證,惟辦理非首次申請約定非同一統一編號
之約定轉入帳戶時,應逐筆進行 FIDO 驗證。
二、辦理交易指示類業務,應採用客戶所指定之設備及其生物特
徵進行 FIDO 驗證,惟辦理非約定轉帳交易時,應逐筆進行
FIDO 驗證。
各業別適用金融 FIDO 機制之相關業務及應採用之強化機制,詳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