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5 條
董事長及高階管理職能之定義
各會員應確保各項高階管理職能,分配予至少一名高階管理人員。
董事長職能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高階管理職能包括以下項目。各會員得依法令規定及其業務性質、組織規
模及架構而進行調整:
一、總經理職能:綜理公司經營事務,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
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總稽核職能:綜理稽核業務,負責領導及督導公司之內部稽核部門,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
時提供改進建議,使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
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三、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能:綜理保險法令遵循事務,負責督導法令遵
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監督公司相關業務管理政策與程序符
合法令及主管機關監管規定。
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職能:負責督導公司洗錢及資恐風險之
辨識、評估與監控,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並協調監控政策
程序之規劃與執行,遵守相關法規及標準。
五、資訊安全長職能(無資訊安全長者,由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負
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六、風險管理單位主管職能:負責公司日常風險之監控及衡量,協助建立
風險管理機制,及擬定並執行風險管理政策,以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
力及已承受風險現況。
七、會計主管職能:依法編制財務報表,並確保財務報告之內容公允表達
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
斷與決策。
八、總公司業務部門主管職能:負責督導公司各項主要業務活動之管理及
執行。
九、其他高階管理職能:係指未被指派於前述高階管理職能,但公司認為
亦應列入高階管理人員之關鍵職責。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