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結合銀行定存場景的保障型保險銷售自律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
第 5 條
合作銀行須於送件予保險業前進行全面電話訪問,以確保要保人之投保意
願及知悉保險契約成立時點,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受理。
前項電話訪問,若電話聯繫未成或拒訪者,合作銀行應補寄信件、簡訊或
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
第一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如要保人為聽
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辨識之方
式替代電話訪問。電話訪問紀錄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要保人確認於合作銀行開立定期存款帳戶及網路投保保障型商品。
(二)要保人知悉合作銀行自定期存款帳戶之月配息撥入之活期帳戶進行
保險費扣款。
(三)要保人知悉保險契約將於一個月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