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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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50 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記。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記。
三、業務員有第四十九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
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四、業務員有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銷登記證。
第一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中華郵政公司在辦妥業務員異動登記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
視為該公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