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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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時文件,且應
提供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五),並單獨載明準備
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之加值給付條件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四
十八點之規定。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
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