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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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
片應含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之 WORD 檔案(DOC 格式)以及
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格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第四十七點或第五十點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
得僅提供電子檔案。